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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招商引资政策汇编(摘要)

发布时间:2016-12-14 来源:荆门市人民政府网 495

产业基金支持政策

 

支持范围:本市范围内新建的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化工、电子信息、大健康、再生资源利用与再制造、农产品加工等主导产业项目,以及在上述产业链条上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和技术改造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投资强度标准,具有一定经济社会效益和辐射带动力的新建主导产业项目。

1、建立各类产业引导基金,与金融和社会资本合作,放大资金规模,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对项目发展融资需求给予支持,国有股本实行先回本后分红、收益适当让利 

2、对已建成投产的项目,通过政银合作模式,采取风险补偿、资金过桥、银行续贷、提供担保、降低收费等方式,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压力。

3、对财政收入贡献较大的项目,运用财政调度资金给予资金周转支持,实行年初借出、年底收回 

(摘自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荆政发[2015]9号)

 

 

税收优惠政策

 

1、支持在本地注册的工业企业跨区域开展兼并重组,对其兼并重组区域外企业而新增地方税收给予前三年100%、后五年50%的奖励。对在荆门范围内有工业生产分支机构的外地企业,鼓励其将总部在荆门注册,按其总部入驻荆门后新增地方税收给予前三年100%、后五年50%的奖励。

(摘自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荆发[2015]11号)

2、支持科技型企业“瞪羚式”发展。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过1亿元的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年度主营业务应纳税收入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连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连续三年主营业务应纳税收入总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摘自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创新活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荆发[2016]10号)

 

 

金融支持政策

 

(一)金融支持

1、设立创新创业引导基金。整合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设立5亿元的荆门市创新创业引导基金,并建立产业发展基金跟投机制。

2、建立还贷过桥资金池。市、县(市、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建立资金池,用于支持孵化器、加速器内小微企业还贷过桥周转。

3、提供融资担保支持。逐年充实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资本金,壮大担保机构实力。5年内,市级每年补充不低于5000万元,县(市、区)每年补充不低于2000万元。

(摘自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荆发[2015]9号)

4、科技金融扶持。设立100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用于补偿中小微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和科技服务。各县(市、区)相应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兑现各项优惠政策。优先支持科技型企业发行债券,对成功发行债券的主体按中介费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贴。

(摘自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创新活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荆发[2016]10号)

(二)财政贴息政策

1、对有利于提质增效、节能降耗、提高核心竞争力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及环境保护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其固定资产贷款额的3%给予财政贴息,单个项目最多贴息两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总额。(支持范围:本市范围内新建的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化工、电子信息、大健康、再生资源利用与再制造、农产品加工等主导产业项目,以及在上述产业链条上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和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投资强度标准,具有一定经济社会效益和辐射带动力的新建主导产业项目。)

对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创新项目,除享受税收加计扣除政策外,给予研发费用10%的财政补助(研发费用由科技部门认定),单个项目补助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摘自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荆政发[2015]9号)

2、鼓励产业链配套企业集聚发展。中小企业为产业链上重点龙头企业配套新建、扩建2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实际贷款额的3%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连续贴息三年。

(摘自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特色产业园区培育主导产业集群的意见,荆发[2015]15号)

 

 

科技奖励政策

 

(一)科技成果奖励政策

1、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支持,由成果完成人或团队自主实施转化转让,转化转让收益的90%以上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企业通过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购买科技成果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成功转化的,3年内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补助。对申请并进入实质性审查的发明专利全额资助申请费用,对授权发明专利给予每件5万元奖励,对实施应用转化的发明专利再给予每件5万元的奖励。

(摘自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荆发[2015]9号)

2、支持企业运用科技成果。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新产品研发,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大力支持企业引进消化使用高新技术成果,对企业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并形成产业项目的,经认定后给予技术合同交易额5%的补助,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当年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鼓励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各类研发平台,对创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补助;对创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摘自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荆发[2015]11号)

3、实行技术股权期权激励。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创办企业的,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最多可按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指导企业建立面向技术骨干或研发团队,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转化应用预期效益挂钩的技术期权激励制度。

(摘自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创新活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荆发[2016]10号)

4、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发国际专利和国际市场。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其它组织等获得美、日、欧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0万元资助;在美、日、欧以外的国家、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万元资助。同一发明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的,限给予一次资助。

(摘自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创新活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荆发[2016]10号)

(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公共技术研发机构建设。国内外各类研发机构到荆门设立研发机构,或专业孵化器自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并为创业企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前三年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资金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对其运行经费,3年内给予每年10-30万元的补助。属总部机构的,可在市创新创业中心免费入驻5年,确需自建研发用房的,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建房补助。

2、鼓励各类研发创新平台提标晋级。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国家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摘自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创新活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荆发[2016]10号)

(三)科技创新扶持

对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在基础设施建设或固定资产购建(不含土地)方面存在资金困难的,由园区成立产业投资公司,代建项目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或代建(购)厂房、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项目方租赁使用。扶持范围:本市范围内新建的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化工、电子信息、大健康、再生资源利用与再制造、农产品加工等主导产业项目,以及在上述产业链条上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和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投资强度标准,具有一定经济社会效益和辐射带动力的新建主导产业项目

(摘自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荆政发[2015]9号)

 

 

创新创业支持政策

 

1、支持到荆门建设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园等创新创业载体的项目业主,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创新创业载体,为入驻项目提供低成本的发展空间,对其场租减免部分,经评审认定,3年内给予50%的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与社会资本合作,利用闲置资产建设众创空间并运营2年以上的,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5-20万元的补助。

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的补助;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0万元的补助。对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研发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补助。

对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园引进的专业运营机构,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10-50万元的补助。

对所有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园等创新创业载体和入驻的企业,3年内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给予补助。

2、对入驻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的个人或团队,经评审认定,第1年给予场租全额补贴,第2-3年给予场租50%的补贴,并可按规定申请20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

对从市内外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入驻荆门创新创业集聚区、特色园的科技型企业,经评审认定,第1年免费提供生产厂房,第2-3年减半收取场租费,并按项目初期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股权投资支持。

对入驻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好的项目,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10-100万元的补助。

(摘自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荆发[2015]9号)

3、支持孵化器扩规提质,提升孵化能力。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新建孵化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经认定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建设补助;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智慧园区,并一次性给予10万元智慧园区建设补贴。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3年内按其在孵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贡献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龙头企业举办的产业众创空间、孵化器主办的“天使来了”大型创业投资电视公益栏目等“双创”品牌给予10-30万元的专项补贴。

(摘自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创新活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荆发[2016]10号)

 

 

企业上市政策

 

1、支持进入资本市场。鼓励企业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四板)挂牌融资,融资成功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2、降低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成本,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贷款额度500万元以内的,2年内按国家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成功贷款的,2年内给予融资成本50%的补贴。对取得纯信用贷款、保险类贷款、非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贷款等信用贷款的,2年内按照国家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

(摘自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荆发[2015]9号)

 

 

总部经济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1、经营贡献奖励。企业自认定为总部企业8年内,每年按其缴纳“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企业可拿出不少于10%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办公用房补贴。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2年内按同地段租金平均价格的30%给予补贴;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自建成之日起3年内,按实际入库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补贴。以上补贴,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功能型总部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收回已获补贴资金。

鼓励新进总部企业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对新建使用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栋商务楼宇,以整栋楼宇为核算单位,楼宇内引进的其他企业年度合计缴纳“两税”地方留成部分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楼宇开发经营机构一次性补贴300万元。

3、高管生活补贴。在我市工作和生活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8年内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每年按照90%给予补贴。综合型总部高管生活补贴名额不超过10名,功能型总部和中介服务机构总部不超过5名。

(二)其他扶持政策

将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科技含量高、创税多、项目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优先安排供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对总部企业高端人才在出入境、职称评定、科研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超过3000万元的总部企业,扶持政策可“一事一议”。

(摘自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荆政发[2016]30号)

 

 

市场开拓支持政策

 

1、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发创新产品。鼓励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优先采购使用本市中小微企业的创新产品。本市企业首购首用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设备的,按照购置金额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风险补助;行政事业单位采购本市中小微企业创新产品的,给予6%-10%的价格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采购评审。

(摘自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创新活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荆发[2016]10号)

2、引导支持企业申请国家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对取得认证的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或优先采购;在部门采购预算中预留30%以上份额,支持本市行政事业单位采购本市产业项目所生产产品,并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采购评审。(扶持范围:本市范围内新建的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化工、电子信息、大健康、再生资源利用与再制造、农产品加工等主导产业项目,以及在上述产业链条上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和技术改造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投资强度标准,具有一定经济社会效益和辐射带动力的新建主导产业项目。)

(摘自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荆政发[2015]9号)

 

 

人才扶持政策

 

1、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鼓励院士专家到荆门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对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由财政分年度拨付专项工作经费补贴。其中,企业自主引进的共拨付50万元,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共拨付100万元。

加快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在荆楚理工学院、屈家岭管理区设立博士以上高层次人才(团队)专属生活区,并向其开放共享实验室资源。创新创业团队落户我市创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有效合同,团队核心成员每年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且团队负责人在相关研究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经综合评估项目预期产值、税收、就业等经济社会效益指标,按不同层次给予支持。对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紧缺型创新创业团队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无偿资助。第一年按60%兑现,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按20%兑现。对拥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传统优势产业领域重大关键技术和项目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其支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摘自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创新活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荆发[2016]10号)

2、对到荆门创新创业的海内外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海归人才、博士,经评审认定,3年内给予每月3000元生活补助,免费提供一套面积15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3年后在荆门购买住房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购房补助,不购买住房的,继续给予3年每月1500元的租金补贴。同时,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配偶为公务员、事业编制身份的,对口安排工作。对到荆门创新创业的硕士毕业生,经评审认定,3年内给予每月1000元生活补助,免费提供一套面积13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3年后在荆门购买住房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购房补助,不购买住房的,继续给予3年每月1300元的租金补贴。对到荆门创新创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评审认定,3年内给予每月500元生活补助,第1年免费提供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第2-3年每月给予500元的租金补贴;3年后在荆门购买住房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购房补助。

(摘自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荆发[2015]9号)

 

 

减轻税费负担降低工业企业成本

 

1、严格执行项目审批零收费制度。

2、暂停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工业企业暂停征收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白蚁防治费、绿化补偿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沙石资源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继续执行部分项目零收费政策。

3、暂停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工业企业暂停征收7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包括防雷技术服务收费(不含雷击风险评估)、土地和房产测绘费、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只限于工业用地交易服务费)、房屋交易手续费、公证服务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竣工档案整理保管服务费继续对工业企业实行零收费政策。

4、对部分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补贴。政府对工业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限环评报告编制、环境现状资料搜集两项内容)、安全评价、节能评估、消防设施检测4项费用实行定补,由企业凭缴费发票向县市区申请给予50%的财政补贴。

5、调整残保金征收范围。招商引资企业自工商设立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纳入残保金审核征收范围;20人以下小微企业自工商设立登记之日起4年内,不纳入残保金审核征收范围。

6、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由政府控股的担保公司面向工业企业收取的年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2016年对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比例不得低于上年,降低担保费率后,财政给予担保公司适当风险补贴。

7、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负担。经工业企业申请,其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可由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00%降至80%,但实际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8、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免收电力客户负荷管理终端费、保护定值计算费、电力客户设备接入电网时带电作业费、电力客户欠费停电后的复电费、电力客户设备接入电网交接试验费、新装或增容客户用电间隔费、电力客户委托检定的电能表检定费。大力推行电力直接交易,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争取直供电政策。对报装容量在8000千伏安以上的工业项目,经论证确需建设电力专线的,免收市级行政规费,企业墙外的电力线路直接建设费用由政府补贴50%,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政府补贴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摘自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税费负担降低工业企业成本的意见,荆政发[2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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